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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校发[2003]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03-01-02 11:34:4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发生事故,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生活及其他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成立“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问题决策;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批和废物、废液的处理等。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副校长任组长,保卫部门、环保部门负人任副组长,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任小组成员。由保卫处、环保办和资产管理处设专人进行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安全科。主要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按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和使用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废物、废液的集中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五条  禁止私自非法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由科教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禁止邮寄或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使用单位向科教服务中心提交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书面说明,由科教服务中心开具购买介绍信,经保卫处审批、登记,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第七条  运输要请专业运输单位的车辆,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由专人护送;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震、防碰撞、防泄漏和防止交通事故等的安全措施;并且注意不要扬散、流失,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八条  科教服务中心设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按其特性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危险化学品均应保存在保险柜中,并设置明显标志;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存放在一起,按分类单独存放;具有腐蚀性或需低温保存的要单独存放。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及使用

第九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  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用量登记、注销申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填写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申报表,交环保办公室。以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

第十一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方式、方法、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落实责任制,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定期检查出入库及使用状况,并报保卫处。定期对储存、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接受并积极配合公安、保卫、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落实本单位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措施和设施。储存、使用场所要设通讯、报警装置;存放处应备有保险柜、防盗门;设专人值班;严禁异地使用、储存。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用、污染等事故,若有发生上述事故,应及时向公安、保卫、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减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避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剧毒化学品研制可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用品和日用化学品;禁止、使用储存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使用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包括辅导老师)要制订实验操作规程,使用前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讲明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危害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严禁出售、转让,赠送他人;禁止无关人员接触;严禁带入生活及公共场所。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程序和出入库手续,申领一次使用不得超过3天,用量不得超过3次,当天不能用完时,要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了解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措施,政治可靠、思想稳定。

第二十条  实验用盛装、研磨、搅拌剧毒化学品的容器工具,不得乱扔、乱放、乱埋;溶液及科研合成的部分化学物、液体等,严禁倒入下水管道。

第二十一条  尽量减少废物、废液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废物。产生的废液、废物等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处理,必须向校环保办公室申报,环保办公室根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统一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五章  领用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限最低用量,如实填写领用申请表。指导老师、单位安全负责人必须在申请表上审批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指导老师、单位审批后到保卫处安全科登记,批准后领取,领取时均要有两人共同提货。

第二十五条  发放人员要检查领用审批程序无误后方可发放,并保存好领用申请表被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安全;并同时报告保卫处和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迅速控制危害源,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由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立即将具体情况报市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危害程度。

第二十八条  由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治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发生被盗、丢失、误用后,不立即向公安、保卫、环保部门报告的,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罚款处理。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储存、使用。

第三十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生事故,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不立即向公安、环保部门报告,造成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环境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和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220日起施行。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二○○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