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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2008年1月制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25 20:15:29 点击数:


为加强东升派出所集体户口管理,依据《北京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要求:

(一)、建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均应与派出所签订责任书,并严格遵守个性户籍管理规定,接受属地派出所、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借阅登记制度,严禁《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个人保管。凡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未在规定时间送还或户口滞留学校超过半年的学生集体户口,户籍协管员姚及时通知派出所,派出所将暂停办理该人的一切户政事宜。各单位不能以各种理由扣押集体户口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特别是与集体户口人员之间出现劳动纠纷等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每个集体户内原则上不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应另建一户。除学校学生集体户外,其它集体户每500人要设立1名专职户籍协管员,500人以下的可以设立兼职户籍协管员。

(三)、户籍协管员的职责:

1、负责审核集体户口人员提供的各类证件,负责办理户口登记等户籍事项,并与派出所每月核对人口变动情况,每半年核对户口底数,保证登记情况与派出所相一致。

2、加强人口了解,及时掌握集体户口人员的基本情况,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保外就医人员不得登记为集体户口。凡发现集体户口人员中有违法犯罪嫌疑,要立即通知派出所,并协助派出所做好工作。

(四)、集体户口人员(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联络处工作户口除外)因结婚、买房等已有固定住所或已调入建立集体户口单位的,应把户口迁出。

(五)、派出所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设专人对集体户口进行管理。如发现集体户口管理存在问题,派出所有权责成整改;整改后仍无明显变化的,分局人口管理处有权暂停办理该单位的一切户政事宜,直至各项管理符合管理标准。

 

                                                                        东升派出所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