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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北京科技大学本部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师生为本、区域管控”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五条 依法参与校园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的义务。师生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保卫保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校长办公室、保卫保密处、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工会、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离退休职工处、居委会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拟定校园交通管理规划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研究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重要事项,提出校园交通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保密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制定交通管理措施和方案,对校园交通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八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和停车场(位)的规划与建设;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停车场及相关交通设施的修缮和改造。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及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条 校园道路属公共安全通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书面征得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同意,并将施工组织方案报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落实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保卫保密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燃油、电动)、燃油或电动三轮车等。进入校园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坚持“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原则。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内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 校园机动车实行学生公寓区、教学区、居民综合区分区域通行和停放管理,不同区域限定由不同校门进出。未经允许,各区域间禁止机动车辆相互穿行。西校门原则上禁止机动车通行。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区、教学区未经允许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经审批同意进入的车辆,按照批准的时间、指定校门进出。
(一)运送设备及教学科研用材料等车辆(小客车除外)须于前一日17时前预约登记,登录校园网(IP地址:222.28.63.68)进行网上申请或填写机动车出入教学区申请单(从网上下载),经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节假日、休息时间须填写机动车出入教学区申请单(从网上下载),到保卫保密处值班室办理审批手续。
(二)装修、施工运送材料车辆,须办理完开工手续并签订《北京科技大学校园施工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批准进入。凡批准进入的机动车,申请单位须全程监管,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时段(具体时间以校门公示时间为准)禁止通行。
(三)住校外且校内无房教职工车辆从南二门进入学生公寓地下停车场。外来公务车辆经校长办公室或保卫保密处同意后进出南三门,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
(四)学生公寓区及教学区禁止摩托车通行(后勤服务保障备案车辆除外)。
(五)邮政、快递、外卖、送货等车辆经学校批准从指定校门进出,集中地点派送,禁止在校内穿行。
第十八条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车及共享机动车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各类应急特种车辆,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在校内各区域通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非机动车避让行人;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须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
第二十条 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严禁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等;
(三)在道路上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等;
(四)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共享车辆坚持“规范、安全、适度、有序”的原则,选择性进入校园。对共享车辆运营单位采取有力管理措施,能够保障校园良好秩序,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的,可以允许其共享车辆进入学生公寓区和教学区。
未经允许的共享车辆,禁止从西门、南二门、南三门进入,禁止在学生公寓区、教学区骑行和停放。进入居民综合区的共享车辆由东门、北门进出,并须严格遵守共享车辆进入学生公寓区和教学区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接合器、交叉路口、道路隔离桩、疏散通道、楼宇出入口以及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等,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有关单位应事先向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并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二十五条 校外因公来访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须经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居住在居民综合区或校内有住房的,车辆停放在居民综合区。居住校外且校内无房的教职工车辆从南二门进入停放在学生公寓地下停车库。共享机动车一律不得在校园内停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摩托车一律由南二门进出,停放在校医院北侧等指定停车处;教职工摩托车从学校东门、北门、南三门进出,从东门、北门进入的将车辆停放在居民综合区,从南三门进入的停放在冶金楼南侧,不得驶入教学区或学生公寓区。
第二十七条 高层学生公寓区及周边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学生及其他外来办事或工作人员须将车辆自觉停放到各学生斋地下停车库(后勤服务保障等备案车辆除外)。
住8-9斋公寓学生车辆,须停放在公寓周边规划的停车处,公寓门口及道路上禁止停放。住10至12斋学生车辆须有序停放在楼下停车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停车场、停车位由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使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不得在出售房产时附带校内停车位。道路及两侧、公共通道、停车位禁止安装充电桩。
第七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学校居民综合区及地下机动车停车场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交纳停车费。办理机动车停放缴费手续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停车费分为长期停放和临时进出两种。长期停放地上的车辆收费标准为1600元/年,停放地下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年;临时进出车辆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实行白天夜间统一价格,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以学校在校门口或停车场的公示为准。
第三十条 所有人为北京科技大学的车辆不收取停车费,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区域并接受统一管理。在校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车辆,可享受优惠办理4-7斋学生公寓地下停车场停放手续,收费标准为120元/年,每月限停总时长420小时,超出时间按5元/小时计时收费。
(一)学校职工(含事业编制、校聘劳动合同制、教师博士后)、学校返聘人员;
(二)车辆所有人为本人或配偶;
(三)住校外且校内无住房。
因限行原因,可申请办理一辆备用车辆,但两车不可同时停放在停车场内,当两车同时停放在停车场内时,第二辆车按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二条 居民综合区内长期停车收费按照不同条件及标准办理。
(一)学校职工(含事业编制、校聘劳动合同制、教师博士后、离退休人员),可享受优惠办理长期停放车辆(限京牌车)手续,收费标准为700元/年,车辆所有人限本人或配偶。
(二)职工子女(户口在校内)车辆、自筹劳动合同制人员,可享受优惠办理车辆(限京牌车)长期停放手续,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居住校外的自筹劳动合同制人员收费标准为700元/年。
(三)车辆所有人为公户学校职工、校内常住社会户、租房户车辆(限京牌车)一律按1600元/年收费标准办理。租房户凭北京科技大学新居民服务中心出具的停车位证明限办一辆。
(四)东门地下停车场为固定车位,收费标准为3000元/年。车位使用人不得私自转让,逾期不交费视为自动放弃,其车位由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
(五)子女不在校内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为子女申办IC充值卡,凭离退休职工处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安委会办公室办理。IC充值卡仅限直系亲属使用、每户一卡,每卡每年充值上限为100元。凭此卡出入时,按照1元/4小时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按1元计)。
第三十三条 驻校的外单位、各协作单位的车辆,视情况对进校车辆总量进行控制。单位公车收费标准不低于1600元/年,个人车辆收费标准不低于1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非本人或非京牌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停车手续。特殊情况由单位出具自驾证明限办一辆。非京牌车辆、常住校内人员非本人车辆收费标准1600元/年,住校外本部教职工非本人车辆按700元/年标准办理(停放地上)。
第三十五条 中型、大型机动车收费按照北京市发改委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环卫等特种车辆,不收取停车费。
持上级主管部门车证进入学校且需在夜间停放的,须持车证、行驶证、身份证及核发车证单位介绍信到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否则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 校内大型会议、大型活动车辆,由主办单位申报,经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凭印有会议或活动标识的出入证进出校门,按计时收费标准计量收费,或由活动主办单位统一结算。
各单位公务活动邀请的专家、嘉宾车辆,凭临时出门证出相关校门。临时出门证根据各单位师生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限量发放、限时使用,超时超量计时收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为校内长期停放车辆收费票据及经费核算的业务部门。保卫保密处负责办理长期停放车辆缴费手续;临时停车收费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停车场管理公司负责收取。收取的停车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收取的停车费为校园场地资源占用费,车主自行负责对其车辆的保管和看护责任。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保卫保密处负责协助车主处置报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已办理长期停放缴费手续,遇保险责任范围外,需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按照车辆当年所缴实际费用金额与全额收费标准的比例予以赔付。
第八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并纳入二级单位学校年度综合考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规通行或停放机动车辆,扰乱校园交通秩序,除按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处理外,视情况进行锁车、拖车处理。三次(含)以上违规停放的办证备案车辆计入黑名单,取消当年停车证,按实际停放时间结算退款,停办次年停车证。对三次(含)以上违规的校外车辆,计入黑名单,不允许再进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 停放在学校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一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车主未果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僵尸车”进行拖移处理。
违规停放在学生公寓区、教学区非机动车,保卫保密处进行搬移,车辆所有人写出书面检查。长期停放在学生公寓区、教学区的废旧非机动车,保卫保密处统一进行清理处置。居民区的废旧车辆,由社区居委会牵头,会同保卫保密处或派出所进行清理处置。
第四十三条 车辆所有人应爱护校园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车辆,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导致设施、设备或其他车辆损坏的,肇事车主承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第九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保密处。
第四十五条 保卫保密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需保卫保密处出具相关证明的,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保密处报告,事后保卫保密处将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保密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科技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校发〔2011〕19号)及《关于加强学生公寓区及教学区车辆管理的通知》(校发〔2016〕43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