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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保密处处办 发布时间:2019-01-14 14:27:3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校内所有单位。各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驻校的外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保卫保密处及有关部门组成,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解决防火安全重大问题。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保密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学院成立防火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实行责任管理。各单位负责所属或管辖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

(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由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外来聘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七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超市(市场)、招待所、附属小学和幼儿园、学生活动中心、职工活动中心等所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印刷厂、木质大屋顶建筑;

(五)电站、水井、燃气站、锅炉房、换热站;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供应、储存、使用单位;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机加工车间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所属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一)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邀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大型活动临时搭建、铺设及安装的用电线路、灯光、电器等设备安全检测,保证活动期间用电安全,严禁明火,检测报告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各类大型活动须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据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具有火灾危险的,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及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将责令当场改正,若当场不改正,责令停止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单位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位置、检修时间等情况。

各单位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完好,不得圈占、挪用、遮挡。

第十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校内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后勤基建部门及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消防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馆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员工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宿舍、教室、实验室和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人走断电,电源插线板禁止串联使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现违禁物品及用具一律没收。

宿舍楼及地下空间内不得设置具有火灾风险的实验或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公共聚集、娱乐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向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占用、遮挡、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进行具有危险性生产、实验时应有人值守。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事先向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基建、后勤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电路、私拉乱接电线。如需安装大型仪器设备应经学校有关部门核算建筑电路负荷,并做好接地。充电类电器产品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使用时应做到离人断电。

第十八条  各单位加强所属师生电动车存放、充电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库房、宿舍、生产和经营场所等公共建筑内(含地下空间)禁止电动车停放及电瓶充电行为。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车和充电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一标准的消防工作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

(三)单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

(七)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第三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全校范围内消防器材的购置、安装、拆除、维修维护及报废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管理和保护责任,应制定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租赁学校场地的外单位和学校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单位及部门,应按消防安全要求,自费购置经国家认证的合格消防设施、器材,并接受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是灭火抢险的必备用具,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凡非火警(灾)使用、损坏、丢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由当事人或该管理单位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及时补充到位。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木质大屋顶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经营或活动场所,在经营或活动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防火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的,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及上级消防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消防管理部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记录及整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向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同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风险点,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等。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每年组织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资产管理处及各学院对新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三)国际学生中心每学期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每年的11月为学校“11.9”消防安全活动月,学校及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集中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及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以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内容。

第七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火灾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九条  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事故单位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火灾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单位其他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消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包括日常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公共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经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解决本单位内部日常消防安全隐患。财务独立核算经营单位须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年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总结,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可责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给予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违规停放电动车或电瓶充电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六)未按规定对配置在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按规定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拆改消防设施设备的;

(九)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十一)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上级部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达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十四)违反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

(十五)违反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根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其情节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其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损失;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对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属我校所属单位和人员的,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追究与学校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终止合作关系,将单位和人员清理离校。

第五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或违法违规严重的单位,取消一年内该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单位自筹劳动合同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五十二条  责任追究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教职工报学校教职工处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分意见或建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生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须遵守本规定,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同时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于2018年6月26日经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0〕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任:主管安全校领导

副主任:校长办公室、保卫保密处负责人

  员:校长办公室、保卫保密处、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居委会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保卫保密处,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