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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3 11:03:36 点击数:

校发〔20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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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预防交通事故,防止发生火灾,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北京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31211日 


北京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预防交通事故,防止发生火灾,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北京市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车辆。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标准并在北京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拥有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安全至上、从严管理、严控增量、减少存量、实名备案的原则,对进入校内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校园通行证和违规记分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校园人员密集,道路资源相对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倡导广大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不使用电动自行车。校外人员电动自行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路30号校区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外聘及服务人员、临时探访办事人员、驻校外单位人员、租赁及合作单位人员、社区居民等均须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学校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和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部(处)统筹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部(处)做好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充电柜(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置,对各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考核。

(二)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配合学校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充电柜(桩)的建设工作,督促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楼宇的物业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内容。校团委负责组织学生志愿者参与治理工作,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组织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四)校园内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加强本单位所属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配合学校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师生员工的处理,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五)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各单位楼宇物业值班、楼宇管理人员,对门前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有制止、劝告和引导的责任与义务,必要时可进行清理搬移。

第三章 通行证办理

第八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的制作与发放。申办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办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按规定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种类

(一)教职工通行证(含合同制);

(二)学生通行证;

(三)外聘及第三方服务保障人员、驻校外单位人员、租赁及合作单位人员通行证。

第十条 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需持校内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现场交验车辆,系统上传行驶证扫描件或现场提交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车辆所有人须为本人或配偶及子女),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通行证。不接受校外人员申请电动车校园通行证。

第十一条 所有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需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听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有序停放。

第十二条 校园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车辆所有人应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查验,不得遮挡、污损、买卖、挪用、转借、伪造、出租、变更。

第十三条 校园通行证实行有效期管理,期满后通行证自动作废。校园通行证丢失须及时向保卫部(处)报告,经核查后可申请补发。

(一)教职工(含合同制)通行证有效期与其在职、在岗期限一致;

(二)学生通行证有效期与其学籍期限一致;

(三)外聘及第三方服务保障人员、驻校外单位人员、租赁及合作单位人员通行证有效期与其聘用期限或相关合同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 校园通行证办理数量结合校园道路及停车场地实际承载量进行统筹。在职教职工(含合同制)、在校在籍学生、外聘及第三方服务保障人员、驻校外单位人员、租赁及合作单位人员符合要求的现有存量电动自行车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校园通行证(另行通知)。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增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师生员工购买校园通行证在有效期内的二手电动自行车,需完成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过户手续并重新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原有效期不变。校园通行证已过期的二手电动自行车不得再重新申请。

第四章 计分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电动自行车实行计分管理,参考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标准,一个计分周期按12分计算,每年31日、91日计分清零。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类。

第十六条 以下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应分值进行记分:发生事故逃逸、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超速行驶、追逐竞驶、分心驾驶(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禁行区行驶、酒后驾驶、违规载人、违规载物(超宽超长超高)、未按右行原则行驶、未悬挂号牌、变造号牌,拼装加装改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如师生员工对在校内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存在异议,可向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提出复议。

第五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时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推行,进校电动自行车需配合保安检查校园通行证。所有进校人员须自觉接受校门、巡逻执勤人员对电动自行车的指挥引导和管理。违规记满12分的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其在校园内骑行。

第十九条 骑行人须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全有效,骑行电动自行车倡导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保卫部(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以下类别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及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

(二)校外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

(三)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四)未悬挂北京市核发的号牌及北京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无校园通行证或校园通行证过期的;

(五)其他不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后,须按照规划指定的道路和路线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笛、礼让行人,严格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循靠右行驶原则,校内行驶速度电动自行车控制在15km/h以内。

第二十二条 家属区进入教学办公区的教北门原则上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后勤保障、应急车辆除外)。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路线为教东门、体育馆南路、南2门、学生公寓5斋至1斋南侧路、南3门、图书馆南路、冶金楼与鸿博园之间道路、腐蚀楼与校工会之间道路、学子西路西段(后勤保卫楼路口以西)、学校西门及门内南北侧道路、西门至办公楼和理化楼前、高等工程师学院东侧南北道路至土木楼和机电信息楼北侧停车场地、方兴大厦(理学楼西北角)出入口。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学子路、学子西路东段(后勤保卫楼路口以东)、图书馆路、图书馆北路、园丁西路上通行;禁止在学子西路以北、图书馆路及图书馆北路以西、主席像周边、主楼以东区域内穿行(后勤保障车辆应避开上下课高峰)。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运动场或公共休闲活动场地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人员应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可搭载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载物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超标两轮电动车通行。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非必要不允许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入和通行。

第六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需在指定专用停车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与非电动自行车混合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严禁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人员及师生均可进行挪移。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区域为学生公寓区指定地点、高等工程师学院西区南侧、土木楼和机电楼北侧、教北门和教东门外指定区域。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停放车辆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等。

第二十七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桩充电。严禁在建筑物内停放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从室内拉线至室外充电,严禁将蓄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充电。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觉遵守充电安全、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以公示为准)等相关规定。电池充满电后,应及时停止充电并移走车辆,避免长时间占用充电设备和车位。严禁使用三无、假冒、伪劣充电器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过度充电。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违反规定的,由学校保卫部(处)组织有关部门直接清理处置。

第三十条 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及时处理并办理注销校园通行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长期停放。3个月及以上时间未使用且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示后,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注销其校园通行证,由保卫部(处)进行清理。因出差、实习等一定时间内不使用的车辆及时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所属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履行直接教育管理责任,并协同保卫部(处)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因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骑行人一次性记12分或一个计分周期累计记满12分的,首次吊销其校园通行证3个月,第二次吊销其校园通行证6个月,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骑行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学习,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考试合格,吊销期满后可重新申请校园通行证。第三次吊销其校园通行证并取消其后续办理校园通行证的资格。被吊销校园通行证的车辆停放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外公共停车区域。

第三十三条 骑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吊销其校园通行证并取消其后续办理通行证的资格。

(一)办理通行证时使用虚假牌照及材料,或用欺骗手段办理通行证的;

(二)发生事故逃逸的;

(三)违规驾驶电动车将人致伤的;

(四)违规充电或存放蓄电池的;

(五)伪造、转卖、出租、出借通行证的;

(六)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及学校财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以及违反充电管理规定及拒不服从管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追究当事人责任。借用他人电动车发生违规行为或事故,车辆所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随时向保卫部(处)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233499962332708。保卫部(处)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停放的无证电动自行车、僵尸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动自行车等,由保卫部(处)定期组织进行清理,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卡丁车等不具备路权的通行工具,禁止在校内道路使用。禁止在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非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参照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执行,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高层学生公寓地下自行车库及其他指定停车区域)。本办法中未做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家属区物业公司制定社区管理办法。管庄校区、昌平创新园区、西三旗中试基地、京外院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11日起施行


附件:1. 校内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违规记分细则

2. 电动自行车校内行驶路线

校发〔2023〕58号(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1.校内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违规记分细则.pdf

附件2.电动自行车校内行驶路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