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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3〕25号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维护校园安全秩序,加强校园治安防范与安全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3年6月26日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秩序,加强校园治安防范与安全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学校在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平安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校园安全秩序管理。保卫部(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是维护校园安全秩序的职能部门,对校园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须积极配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学院路30号校区。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外聘及服务人员、临时探访办事人员、驻校外单位人员、租赁及合作单位人员、社区居民以及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等均须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学校良好环境秩序。
第二章 校门开放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根据校园实际通行需求,确定校园开放校门数量和各校门开放时间。若需调整校门开放数量和时间,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公告后实施。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保卫部(处)可根据需要对校门开放数量和开放时间进行临时调整。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根据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可在校门处设置电动伸缩门、旋转门、速通门、机动车道闸、安全监控、防暴设施、标志标识及警示牌等校门管理基础设施设备。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校门管理基础设施。
第三章 校园出入管理
第八条 校园出入实行门卫核验通行制度。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校门管理由保卫部(处)按照地方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学校安全管理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家属区校门(北门、东门)管理由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牵头,会同保卫部(处)按照地方政府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校门值勤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执勤人员在执勤期间如遭语言污辱或行为攻击的,执勤人员有权报警处理。
第十条 所有进校人员须自觉接受校门执勤人员指挥引导和管理,通过速通门系统或人工核验方式进入学校。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说明身份及原由。拒绝配合、不接受身份核验或未经同意者,校门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十一条 除学校师生员工外,其他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人员实行申请报备制。各单位按照“合理、必要”原则,汇总、审核进入人员信息,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同时做好定期更新,报保卫部(处)备案。有不服从、不配合出入管理或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校门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取消其进入权限。
第十二条 校外临时来访办事人员需通过受访单位或人员在学校访客预约系统填报信息,经审核同意后,在预约时间内,通过速通门系统或人工核验方式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报备或受访人凭有效证件到校门口迎接。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许可证明等,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报备后方可进入校园进行采访活动。
第十四条 各种车辆进入学校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执行。运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符合北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规定。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的各类服务保障货运车辆在预约系统内进行专项申报登记,进入校园后按指定线路行驶、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 无牌、违规或超标等电动车辆(含电动三轮、四轮)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快递车辆按照指定校门和规定路线通行。共享车辆、燃油摩托车、外卖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共享车辆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的政策措施将视情况调整。
第十六条 严禁伪造、变造或买卖校内证件(含电子证件),严禁外借、替刷校内证件(含人脸信息)协助他人进入学校。严禁攀爬、翻越围墙或跨越设置警戒标志、标识的管控区域。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辐射、危化和有毒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八条 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人员不得携带宠物和家禽,其他区域须用绳缆牵引并及时清理粪便。
第十九条 携带大宗或公共物品出校的,须持有所在单位开具的物品携出证明,主动接受校门执勤人员查验。对未持证明或不配合查验的,校门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携带物品出校。
第四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保卫部门组织力量加强校园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巡逻巡视,维护良好安全环境秩序。充分发挥技术防范系统作用,加强公共场所及重点部位监控管理。各单位加强所属区域安全管理;多单位共用楼宇,由使用面积最大的单位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所辖区域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综合治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加强内部安全防范,落实门前“三包”制度,楼前楼后、出入口及楼道内严禁私搭乱建或随意丢弃、堆放物品(含建筑、包装垃圾),做好辖区内及所属建筑物周边治安环境和秩序维护工作。施工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报备手续,未经允许禁止私搭乱建、装修、改扩建。家属区住户装修施工须向社区物业公司报备。建筑物外悬挂物须牢固,室外摆放物品要固定,防止发生坠落;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和异性。除值班及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外,教学办公区各楼宇及单位禁止其他人员居住。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不得饲养宠物和家禽。
第二十三条 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机动车及各种电动车辆,严格按照限制车型、限制车速、限行路段、限行时间等要求进入校园道路行驶、停放。进入校园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含三轮、四轮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违反相关规定两次学校取消其进入校园权限。执勤人员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搬移,对废旧无主车辆定期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 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的,需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进行。对于摆放、张贴、散发违背我国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集会、讲座、报告、社会考试、招聘、咨询、宣传等活动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前进行报备审批;活动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举办的各种赛事、演唱会以及其他大型集体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北京科技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主办活动的单位要指定专人或聘用保安员维护现场秩序,严格遵守活动报备时间,严格执行活动报批方案,不得私自变更已审批方案和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要接待任务、军训或大型考试等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如需临时划定管控区域、交通路线等专项工作区域,校内各类人员应主动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合法证照或许可证明,从业人员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资质及标准要求,经学校批准后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在指定地点、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充许,禁止在校内摆摊设点、推销商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园内从事有经营性质的产品介绍、展览、广告宣传、娱乐游艺等活动。
第三十条 各单位须及时将出租房屋、经营摊点报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并与承租方和经营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关安全责任。加强对出租房屋、经营摊点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须将承租、施工、经营、务工及外聘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合作单位人员及时报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对重要岗位人员须进行政治审查。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策划、煽动、怂恿、教唆社会人员进行非法上访、闹访事件。严禁冲击围堵校门、校车、教学和办公场所或以其他形式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科研秩序。
第三十三条 严禁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偷盗、复制和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电子制品。严禁私藏、携带或买卖管制刀具、枪械、剧毒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涂鸦、刻划各类文字、图案。严禁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师生权益的活动。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各类违法或不良敏感信息。校园内严禁各种宗教、迷信和非法传销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以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以引流推广、技术开发或组织、胁迫、诱骗、教唆他人等方式参与网络诈骗、校园贷等各类诈骗活动。严禁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中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报保卫部(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发现人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部(处)和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处案件。
第三十八条 校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情况,将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校门人员查验、车辆通行、活动报备、校园管理等各项安全措施防控等级,进出学校人员应主动配合和遵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道德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对于模范遵守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防范打击校园各种违法犯罪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保卫部(处)负责协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教职工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其他人员由所属相关责任单位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校保卫部(处)备案,必要时限制其进入学校。造成后果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部门辖区存在安全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后不积极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给予全校通报。造成后果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单位或个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做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家属区物业公司制定社区相关管理细则。管庄校区、昌平创新园区、西三旗中试基地、京外院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部(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北京科技大学外来人口管理规定》(校发〔2003〕70号)、《北京科技大学校园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3〕71号)、《北京科技大学商业摊点管理办法》(校发〔200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
附件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
主 任:负责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校领导
副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
委 员:校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宣传部部长、教师工作部部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基建管理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处长、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管庄校区院长、昌平创新园区管委会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