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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校发〔2024〕11号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各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4年3月29日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北京科技大学本部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师生为本、区域管控”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五条 依法参与校园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的义务。师生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担任,成员有校长办公室、保卫处、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国际学生中心、工会、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离退休职工工作处、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管庄校区、昌平创新园区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拟定校园交通管理规划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研究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重要事项,提出校园交通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制定交通管理措施和方案,对校园交通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八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和停车场(位)的规划与建设;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停车场及相关交通设施的修缮和改造。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须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方案,并严格予以落实;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和台账,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强化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十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学校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实施车场管理与服务,并对其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制定和管理校园交通路线。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对于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对于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遇有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须无条件服从指挥通行。
第十二条 校园道路属公共安全通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广告、横幅等宣传物品,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须至少提前三天书面征得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等部门同意,将施工组织方案报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备案并签订《北京科技大学校园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落实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 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的树木、电线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及时报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备案并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单位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服从校内交通指挥人员管理,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非紧急情况禁止鸣笛,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九条 校园机动车实行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居民综合区分区域通行和停放管理,不同区域限定由不同校门进出。未经允许,各区域间禁止机动车辆相互穿行。西校门原则上禁止机动车通行。
第二十条 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未经允许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含摩托车),经审批同意进入的车辆,按照批准时间、规定路线、指定校门通行。
(一)运送设备和教学科研材料等车辆(小型客车除外)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须至少提前一日在学校“车辆预约进校系统”完成登记备案,经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入校。装修、施工运送材料车辆须办理完项目开工手续后,进行预约进校登记备案,并签订《北京科技大学校园施工安全责任书》。危险化学品车辆由二级单位通过“访客登记系统—危化品进校预约”登记备案。
(二)凡批准进入的机动车,申请单位须全程监管,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时段(具体时间以车辆预约进校系统及校门公示时间为准)禁止通行。
(三)住校外且校内无房教职工车辆从南二门进入学生公寓区地下停车场。外来公务车辆经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同意后按照指定校门进出,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
(四)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禁止摩托车通行。
(五)邮政、快递、外卖、送货、银行等保障车辆经学校批准从指定校门进出,集中地点派送,禁止在校内穿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车及共享机动车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各类应急特种车辆,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在校内各区域通行。
第二十二条 新能源车辆应在学校指定的充电桩处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充电,禁止私自建设安装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 配备公车的单位,须切实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公车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上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和《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稳定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二)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公车及驾驶员登记、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公车的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规范使用、安全上路;
(四)自觉接受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经批准新购或置换车辆后,除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外,须到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通行中确保安全,避让行人,停放在指定区域。电动自行车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电动三四轮车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须遵守《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遇校门执勤人员查验,应主动配合,说明身份及原由。拒绝配合、不接受身份核验或未经同意者,校门执勤人员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骑行自行车车速限行10公里/小时,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严禁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等;
(三)在道路上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等;
(四)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共享车辆坚持“规范、安全、适度、有序”的原则,选择性进入校园。对共享车辆运营单位采取有力管理措施,能够保障校园良好秩序,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的,可以允许其共享车辆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
未经允许的共享车辆,禁止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骑行和停放。进入居民综合区的共享车辆由东门、北门进出,并须严格遵守共享车辆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接合器、交叉路口、道路隔离桩、疏散通道、楼宇出入口以及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等,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有关单位应事先向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报备,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三十一条 校外因公来访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须经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居住在居民综合区或校内有住房的,车辆停放在居民综合区。居住校外且校内无房的教职工车辆从南二门进入停放在学生公寓地下停车库。共享机动车一律不得在校园内停放。
第三十二条 高层学生公寓区须将自行车自觉停放到各学生公寓地下自行车停车库,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地上指定区域。其他区域,须停放在规划的停车处,建筑物门口及道路上禁止停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停车场、停车位由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使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不得在出售房产时附带校内停车位。道路及两侧、公共通道、停车位禁止安装充电桩。
第七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交纳停车费。学校停车场地分为教学办公区和居民综合区,满足办理学校停放要求的车辆可申请办理校园内停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停车费分为长期停放和临时进出两种。长期停放车辆按照不同停车区域和人员类别执行不同标准;未办理校园停车手续的临时进出车辆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实行白天夜间统一价格,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以学校在校门口或停车场的公示为准。
第三十五条 所有人为北京科技大学的车辆不收取停车费,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区域并接受统一管理。在校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办理教学办公区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手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优惠:
(一)学校职工(含事业编制、校聘劳动合同制、自主招收全职博士后、学校返聘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车辆(限京牌车)所有人为本人或配偶;
(三)住校外且校内无住房。
收费标准为120元/年,每月限停总时长420小时,超出时间按5元/小时计时收费。因限行原因,可申请办理一辆备用车辆(限京牌车且车辆所有人为本人或配偶),但两车不可同时停放在停车场内,当两车同时停放在停车场内时,第二辆车按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七条 办理居民综合区停车场停放手续,按照不同条件及标准办理,小型轿车停放地上停车场收费标准为1600元/年,中型及以上车辆收费标准为2400元/年。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为3600元/年。
(一)学校职工(含事业编制、校聘劳动合同制、自主招收全职博士后),可享受优惠办理长期停放车辆(限京牌车)手续,收费标准为700元/年,车辆所有人限本人或配偶。
(二)职工子女(户口或房产在校内)、单位聘劳动合同制人员,可享受优惠办理长期停放车辆(限京牌车)手续,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居住校外的单位聘劳动合同制人员收费标准为700元/年。车辆所有人限本人或配偶。
(三)校内常住社会户、租房户办理长期停放车辆(限京牌车)手续,收费标准为1600元/年。租房户凭北京科技大学新居民服务中心出具的停车位证明限办一辆。
(四)东门地下停车场车位为固定车位,使用人不得私自转让,逾期不交费视为自动放弃,其车位由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另行安排。
(五)子女不在校内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为子女申办探亲卡,凭离退休职工处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办理。探亲卡仅限离退休职工子女使用、每户一卡,每卡每年充值上限为100元。凭此卡出入时,按照1元/4小时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按1元计)。
第三十八条 驻校外单位、各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车辆,视情况对进校车辆进行总量控制。工作时间停放居民综合区的单位公车收费标准为1600元/年,个人车辆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昼夜(24小时)停放居民综合区的单位公车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个人车辆收费标准为1600元/年;停放教学办公区的车辆,小型轿车收费标准3600元/年,其他车型车辆5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非本人或非京牌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停车手续。特殊情况由单位出具自驾证明或本人保险证明限办一辆,同时为非京牌和非本人车辆不予办理。非京牌车辆或非本人车辆收费标准1600元/年;教职工非京牌或非本人车辆可享受优惠按700元/年标准办理。
本人购车成功后,原非京牌或非本人车辆应取消校内停放权限,确需保留的,限办非本人京牌车辆一辆,收费标准为1600元/年。
第四十条 中型、大型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入校,经批准临时进校的车辆收费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收取。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环卫等特种车辆,不收取停车费。
持上级主管部门车证进入学校且需在夜间停放的,须持车证、行驶证、身份证及核发车证单位介绍信到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备案,否则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四十一条 校内大型会议、大型活动车辆,由主办单位申报,经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凭印有会议或活动标识的出入证进出校门,按计时收费标准计量收费,或由活动主办单位统一结算。
各单位公务活动邀请的专家、嘉宾车辆,凭临时出门证出相关校门。临时出门证根据各单位师生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限量发放、限时使用,超时超量计时收费。每车一证,限停8小时。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为校内长期停放车辆收费票据及经费核算的业务部门。保卫处负责办理长期停放车辆缴费手续;临时停车收费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停车场管理公司负责收取。收取的停车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所收取的停车费为校园场地资源占用费,车主自行负责对其车辆的保管和看护责任。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保卫处负责协助车主处置报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已办理长期停放缴费手续,遇保险责任范围外,需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按照车辆当年所缴实际费用金额与全额收费标准的比例予以赔付。
第八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并纳入二级单位学校年度综合考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规通行或停放机动车辆,扰乱校园交通秩序,除按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处理外,视情况进行锁车、拖车处理。三次(含)以上违规停放的备案车辆计入黑名单,取消当年停车证,按实际停放时间结算退款,停办次年停车证。对三次(含)以上违规的校外车辆,计入黑名单,不允许再进入校园。以本人身份为他人办理校内停车手续,一经发现取消双方校内办理停车手续资格。
第四十七条 停放在学校公共区域超过一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办公室联系车主未果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僵尸车”进行拖移处理。
违规停放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的车辆,学校可对其进行挪移、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并要求车辆所有人写出书面检查。长期停放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的废旧非机动车,保卫处统一进行清理处置。居民综合区的废旧车辆,由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牵头,物业公司会同保卫处或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清理处置。
第四十八条 车辆所有人应爱护校园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车辆,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导致设施、设备或其他车辆损坏的,肇事车主承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第九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五十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五十一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路30号校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校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作者:党办、校办
发布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