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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3 00:00:00 点击数:

校发〔2025〕16号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各类群体性活动的规范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各类群体性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更高水平平安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北京科技大学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543日 

 

北京科技大学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各类群体性活动的规范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各类群体性活动(以下简称各类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更高水平平安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内(含昌平创新园区、管庄校区、西三旗中试基地、沙河创新园区)主(承)办单位租用、借用以及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校内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各类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部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 各类活动及申请审批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各类活动包括:

(一)联欢会、音乐会、舞蹈等文艺演出;

(二)竞技比赛、表演赛等体育活动;

(三)各类庆祝、庆典、纪念大会等集会;

(四)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读书会、学术交流会或沙龙、演讲、见面会、签名等活动;

(五)各类科技、学术、艺术等能力竞赛;

(六)人才交流宣讲会、招生宣传、招聘会;

(七)有社会人员参加的学历、各类资格证书考试、体育类考试、测试;

(八)其他重要群体性活动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实验和考试等相关活动除外,若涉及占用校园公共区域需提前向保卫部(报备。

第五条 举办各类活动实一事一报审批制,主(承)办单位须在举办活动5个工作日前,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平台(网址:e.ustb.edu.cn校园活动预约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和备案。原则上不审批以个人名义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六条 特殊时期原则上不批准各类活动,确需举办的,须经主(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各类活动内容和主题意识形态方面的审核和监管。保卫部(处)负责各类活动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核,对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巡查、指导和监督。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以及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对所管理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各系所举办的活动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涉外各类活动有关外事方面的审核,对有外籍人员参加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批和备案;国际学生举办各类活动由国际学生中心负责审核审批和备案。各业务职能部门举办各类活动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

第八条 举办各类活动涉及校内多个部门的,主(承)办单位应提前召开工作协调会,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第九条 校内单位举办各类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各单位及所属师生团体举办活动应按照线上申报要求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活动审批表》,由活动主(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场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校级学生会组织、各类社团举办活动还须校团委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及保卫部(处)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1000人(含)以上的活动,除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外,还须经主(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学校主管安全稳定工作校领导批准,并由保卫部(处)报公安机关审批备案;

(三)严格按照程序对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条 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场地举办各类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校内承办单位或场地管理单位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提出申请;

(二)须在举办活动5个工作日前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300人以上的须由主办单位报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上级部门、校外单位委托校内单位或租(借)学校场地举办活动,委托单位需提交委托函或上级部门领导批复函、租(借)场地协议,并按要求由委托单位或承租(借)场地单位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各类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应完成校园活动预约线上审批后方可举办活动。举办活动时,应将《北京科技大学活动审批表》打印备查。

第十二条 主(承)办单位履行各类活动线上审批程序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活动场地基本情况。包括场地安全容量、消防器材及应急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停车场地、临时建设、音响设备等涉及场地安全等情况;

(二)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策划流程。包括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及职责、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人员进出场及疏散措施、应对突发情况措施、车辆停放和疏导措施、消防设施、医疗救护、入场票证管理、场地布置示意图等内容;

(三)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其他与举办活动安全相关的材料(临时搭建合同、外租音响设备合同、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票证样本、电气消防及临建安全检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各类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批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不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散布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意识形态存在问题的;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

(七)举办活动场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不符合相关安全工作要求,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校园治安、交通秩序的;

(八)主(承)办单位无法保障活动安全和活动正常秩序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部(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或活动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描述严重不符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的或人员身份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紧急情况的。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主(承)办的校级各类活动,保卫部(处)协助主(承)办单位织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校内二级单位或校外组织租用、借用或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举办各类活动,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原则,是活动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组织落实安全措施,保卫部(处)进行巡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保卫部(处)是学校各类活动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举办活动情况向公安、消防等上级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二)审核主(承)办单位的各类活动安保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检查活动场地的相关器材、设施设备是否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即时或限时整改;

(四)检查主(承)办单位发放或发售的入场票和工作证数量是否超出场地的核定容量,相关票证是否有防伪措施;

(五)巡查正在举办中的各类活动现场安保措施落实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

(六)协助主(承)办单位处置现场突发应急事件;

(七)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必要时可责令主(承)办单位终止活动;

(八)若发生重大突发安全事件,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各类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

(二)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视情况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安全工作人员,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措施,开展现场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负责对活动内容进行审核,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部(处)及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与或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八)接受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学校保卫部(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并应组织设计、施工以及场所管理者进行验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委托举办各类活动,须明确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安全责任;主办单位须按照承办单位要求提供人、财、物等相关保障,积极支持配合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活动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告知并监督主(承)办单位执行北京市和学校关于各类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校外单位承租学校场所,应当将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作为租赁合同条款之一;

(二)保证各类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承)办单位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

(三)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的畅通;

四)配备消防器材、照明及应急设施设备,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参加活动的车辆提供相应的停放场所,并做好人车分流和车辆停放与疏导工作;

(六)制定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供主(承)办单位参考;

(七)对活动主(承)办单位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情况、活动内容进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保卫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各类活动应在指定地点或场所进行,禁止占用各类安全通道组织活动;原则上禁止在教学区举办经营或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类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党委宣传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进行问题整改;

(二)不得将已经审批的活动再次转让第三方承办;

(三)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活动;

(四)不得超过已经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五)公开发放或出售票证的,须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六)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验票设施设备;

七)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安全;

(八)变更活动方案的,须重新履行活动申报审批手续。

(九)各类活动未完成申报审批手续前,不得进行活动相关宣传或发布预通知及邀请等

第二十二条 主(承)办单位须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向保卫部(处)、学校总值班室和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类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掌握本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二)知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

(三)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四)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汇报情况;

(六)掌握和了解其他相关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各类活动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各类活动现场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四)不得有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行为;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各类活动须请专业机构对临时搭建安装和悬挂的设施设备、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类活动相关审核审批部门应及时对各类活动举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活动主(承)办单位、场地管理单位签字归档。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承)办单位立即或者限时消除安全隐患及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主(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举办各类活动,活动相关审核审批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活动,导致活动停办造成后果由主(承)办单位自行承担。主(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存在问题不认真整改的,视情况限制其举办各类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举办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租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或集体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等,按照校内举办各类活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遵守场地管理单位和活动主(承)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外出集体活动需要租赁车辆时,应租用有运营资质的车辆,并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20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