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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施工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4 10:50:06 点击数:

校发〔2025〕17号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施工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安办通〔202515号)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施工及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施工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543日 


北京科技大学施工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安办通〔202515号)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施工及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施工及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施工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筑或场所管理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施工及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施工及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施工及动火作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及场所管理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要对施工和动火作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卫处及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要加强施工及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格工程项目的报审和备案管理

(一)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工程项目(含学校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学校内部立项申报、方案审定、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

(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工程项目的备案和申报审批手续。

1.投资额在100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学校基建、后勤及有关建设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协助配合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不得将应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小型工程项目,学校基建、后勤及有关建设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要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施工单位,按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通过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主动登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未完成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

3.各类仪器、设备安装或拆除时,涉及基座建设、地基改造和加固等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报备,履行施工立项、方案审定、开工审批手续,纳入学校小型工程监督管理范围。

(三)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 并签订施工合同及履约承诺书,开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严禁违规分包、转包,完成施工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验收手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销账确认。履约承诺书中应约定安全动火等相关条款。

三、严格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一)施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视现场条件采用硬质或软质围挡,材料应满足防火要求。施工区域无法封闭时,可采用可移动围栏、护栏、警戒线等临时防护设施,设置警示标识,设专人看管。重点防火部位或重点场所,应安装烟感探测器和视频监控,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

(二)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施工内容规范设置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施工公示牌。

(三)既有建筑修缮和改造前进行现场踏勘,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编制应急预案。在人员密集场所施工,应选择人员相对较少的时段进行作业。施工中按规范设置安全设施和标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规范施工,拆除工程不得立体交叉作业。

(四)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严格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和土方开挖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五)所有工程项目须制定专项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期间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急救装备、应急照明等设备,有针对性组织应急演练。

四、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一)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1.建设单位或建筑及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开展动火作业安全督导检查。

2.实行承包、租赁的建筑或场所,由提供建筑及场所或与承包、承租方对接联系的单位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建筑及场所委托经营、管理的由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方要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学校及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各工程项目要明确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履行监理责任。

(二)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同时动火作业过程应全程录像。

1.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2.因特殊情况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施工单位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员,履行学校内部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校内动火审批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因抢修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动火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动火作业与审批手续办理可同步进行。

3.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应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告知,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三)各单位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中涉及动火作业的,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并通过企安安信息系统报备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

2.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1)居民社区(家属区)动火作业由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经物业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物业公司内部动火作业,经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2)教学区、学生区及居民社区内由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使用的场所动火作业,经学校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防火工作副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3)承包、承租学校建筑或场所的单位,动火作业要经提供建筑及场所或与承包、承租方对接联系的校内单位同意,由学校保卫处审批后才能进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及场所由委托统一管理单位进行审批。

3.动火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在施工作业前,通过企安安信息系统记录证件信息和核查情况,严格核对证件真伪和有效性。

(四)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1.动火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2.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五)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筑或场所管理使用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五、强化对施工及动火作业监督检查

(一)学校保卫、基建和后勤部门、建设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强化对施工及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要求逐级办理了报审和备案手续。

2.检查工程项目施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检查动火作业是否落实了安全措施、是否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4.检查是否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5.检查是否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6.检查是否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1.各单位对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必须等情形,学校保卫部门及动火审批单位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对于不认真整改、屡次违反规定的,将该施工单位纳入学校招采部门施工及服务企业黑名单,并扣除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

2.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施工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或发生涉及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上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术语定义




术语定义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定义: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小型工程项目(如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基础设施维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此类工程需通过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管理,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须纳入校内安全监管范围。

2.动火作业

定义:指在非固定动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人员密集场所

定义:指学校内人员聚集且流动性大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礼堂、超市及公共活动场所等。

4.企安安信息系统

定义: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使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用于动火作业备案、证件核查、风险管控等全流程管理。通知中要求通过该系统记录动火作业人员证件信息及核查情况。

5.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定义:指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建筑焊工证》。从事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此类证书上岗。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义: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资格证书,适用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与一般焊接作业资质区分管理。

7.销账确认

定义:指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通过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提交验收信息,完成项目闭环管理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