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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业务:户口迁入
新生入户:
根据北京市有关户籍政策规定,学生在入学时可选择将户口自愿迁入或自愿不迁入学校。
具体要求详见《接收户口迁移证注意事项》。如遇有特殊情况请在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二十日之内上交材料,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迁户,学校今后将不再予以办理。
注:《接收户口迁移证注意事项》
Ø 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学生名册姓名(字、音)一定要一致,身份证号码与户口迁移证上的号码要一致;
Ø 户口迁移证要有三个章:迁出地派出所公章、经办人人名章、空白章;
Ø 户口迁移地址一栏要填写: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Ø 出生地、籍贯要详细到省、市或县级,不能只写到省;
Ø 迁移证上若有涂改项,必须由签发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Ø 北京籍新生一律不迁户口;委培定向生、国防生不迁户口;
Ø 学生本人请提前预留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教职工入户:
(1)市内迁入:需向户口办提交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本人户口页、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处开具的《入户通知单》(市公安局人口处地址: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
(2)市外迁入:需向户口办提交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处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集体户口管理政策,如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京有房产,户口应迁入个人房产落户,不能办理学校集体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