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5〕58号
各单位:
修订后的《北京科技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5年10月15日
北京科技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体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
第三条 学校户口办公室(以下简称户口办)是协助公安机关集中管理集体户籍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集体户籍管理及相关事宜。
第二章 学生户籍
第四条 学生户籍迁入
(一)根据教育部及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新生户籍迁入遵循自愿原则,入学报到时自愿选择户籍是否迁入学校。
(二)迁户籍学生,报到时应提交《户口迁移证》。如遇特殊情况可在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提交《户口迁移证》,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迁移户籍,学校将不再予以办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实际入学当年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四)北京籍新生、委培生、定向生一律不迁户籍。
第五条 学生户籍迁出
(一)学生毕业,应按规定将户籍迁出,学校不再留存其户籍档案。逾期未迁出的,学校将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将其户籍迁回原籍。
(二)毕业学生已落实去向单位的,可将户籍迁至其接收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毕业未落实去向单位或接收单位不能解决户籍的,原则上应将户籍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除开除学籍、退学、转学等,不予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开除学籍、退学、转学的学生凭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及落户地派出所同意后,方可办理迁出。
第六条 学生户籍暂缓迁出
(一)学业期满,若在规定日期前,其接收单位未能办理完成落户审批手续,学生应在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中提交《户档暂缓申请》,经由学院及户口办审核通过的可办理户籍暂缓迁出手续,未通过的须按照规定迁出学校。
(二)办理户籍缓迁的毕业生,户籍可留存至毕业当年年底,学生须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户籍迁出学校。
(三)毕业学生户籍暂缓迁出期间,只办理就业相关手续。身份证补办、过期更换、护照申领等与就业无关的其他手续不予办理,《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不得借出,仅可扫描、复印。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
第七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新入职教职工及其家属,如在京无住房且需办理户籍迁入,须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户口办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北京市2024年7月起实施的区级公共集体户管理政策,新入职教职工及其家属视落户人员类别迁入学校集体户或海淀区区级公共集体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区级公共集体户:
1.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名下在北京有住房或有北京市居民户籍的;
2.无学校人事处同意迁入证明的。
(三)进站博士后办理户籍迁入,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入户通知单》等材料。博士后的户籍性质与在校学生相同。
第八条 教职工户籍迁出
(一)户籍在学校集体户或区级公共集体户的教职工离职,按规定须将户籍迁出,若其家属户籍也在学校集体户或区级公共集体户,户籍也须一并迁出。如逾期未迁出的,学校将不予协助办理户籍相关业务。办理离职手续前须向户口办提供京内或京外的户籍迁移地址,离职手续与户口迁出手续须同步办理。
(二)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户籍在学校集体户或区级公共集体户的教职工及家属在本市已购住房,须及时将户籍迁出,逾期未迁出的,学校将不予协助办理与户籍相关的业务。
(三)博士后出站时,本人须持人事处出具的《博士后户口迁出介绍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户口办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迁往京外的,还需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第四章 新生儿户籍
第九条 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凡新生儿落入学校集体户或区级公共集体户的,必须满足新生儿父母双方及直系亲属均无本市住房,且新生儿父母一方为本校集体户籍。
第十条 学生子女的户籍,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不得落入学校集体户。
第五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一条 学校集体户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学校户口办统一管理,区级公共集体户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上地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公服)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出国(境)、购房等事项时,可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三条 学校集体户户籍人员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本人须持有效证件到户口办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代办人有效证件和委托书。区级公共集体户户籍人员,本人须持《区公服户口借用介绍信》至区公服借用或委托户口办统一借用。
第十四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不得涂改、折叠、损坏,按时归还。
第六章 身份证的补办、更换
第十五条 集体户籍人员身份证丢失、到期,应及时申请补办、更换。
(一)学校集体户户籍人员丢失补办、到期更换身份证,须填写《集体户口身份证补办、换新申请》,本人到所属派出所办理。
(二)区级公共集体户户籍人员,在北京市所有派出所均可办理身份证补办、换新业务。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已离职教职工出国注销户籍的,恢复户籍须经人事处开具相关证明后,本人持护照到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恢复户籍后,须立即迁出。已加入外国国籍或不能提供户籍迁出地址的不予办理恢复手续。学生出国注销户籍的,须回生源地所属派出所办理恢复户籍。
第十七条 毕业生户口改迁须填写《北京高校毕业生户口改迁(恢复)登记表》后,由户口办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改迁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科技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校发〔2016〕34号)同时废止。